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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征询《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标准》(印发稿)的公告,下文如下: 为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输掉蓝天保卫战,我厅的组织已完成了河南省地方标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标准》(印发稿)的制订工作,现印发(可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对话交流民意征求栏iTunes),请求明确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并于2019年9月1日前对系统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人:杨子彦 2019年8月20日 河南省地方标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标准》(印发稿)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南省辖区内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即用状态油墨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掌控拒绝、监测拒绝、实行与监督。 本标准限于于现有印刷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印刷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完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污水处理许可证核准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管理。 本标准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的C2311书、报刊印刷、C2312本册印刷、C2319纸盒装潢及其他印刷、C2320印刷及印刷涉及服务等企业类型。
印刷涉及商业服务单位可参考本标准继续执行。 2规范性提到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于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录日期的提到文件,仅有所注日期的版本限于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提到文件,其近期版本(还包括所有的改动单)限于于本文件。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的组织废气掌控标准 GB37824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采样 GB/T9851印刷技术术语 GB/T16157相同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取样方法 GB/T23985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量差值法 GB/T23986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量气相色谱法HJ/T38相同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量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的组织废气监测技术导则 HJ/T373相同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全面推行) HJ/T397相同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37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拒绝凸印油墨和珍印油墨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量液体导电/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量活性炭导电/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量必要进样-气相色谱法 HJ732相同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取样气袋法 HJ734相同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量液体导电-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19污水处理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944污水处理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污水处理许可证继续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全面推行) HJ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拒绝及检测方法 HJ1013相同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倒数监测系统技术拒绝及检测方法 HJ254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拒绝胶粘剂 HJ254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拒绝胶印油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其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GB/T98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限于于本标准。
3.1印刷printing用于仿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圆形色剂/色料(如油墨)移往到印刷物上的拷贝过程。 3.2印刷生产printingproduction专门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印刷、印刷、填充物,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 3.3印刷油墨printingink用作印刷过程中在印刷物上呈色的物质,主要由相连漆、颜料、溶剂、助剂等构成。
3.4水基印刷油墨water-basedprintingink由水基相连漆构成的印刷油墨。 3.5溶剂恩印刷油墨solvent-basedprintingink由溶剂恩相连漆构成的印刷油墨。
3.6平版印刷planographicprintin滚筒的图文部分和非图文部分完全正处于同一平面的印刷方式。 3.7平版印刷recessprintingDB41/XXXXXXX滚筒的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3.8凸版印刷reliefprinting滚筒的图文部分低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还包括柔性版印刷和树脂版印刷。
3.9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参予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认的有机化合物。在密切相关VOCs总体废气情况时,根据印刷业特征和环境管理拒绝,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回应)作为污染物掌控项目。 3.10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使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号召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11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皆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
3.12分列气筒高度stackheight指变速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分列气筒出口的高度。 3.13最低容许废气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一定高度的分列气筒任何一小时废气污染物的浓度平均值不得多达的限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3.14处置效率processingefficiency处置装置捕捉污染物的量与处置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回应。
3.15无的组织废气fugitive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分列气筒的无规则废气,还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打开门窗和类似于开口(孔)的废气等。 3.16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3DB41/XXXXXXX4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
若无法以定边界,则所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面积边界。 3.17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标准实行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核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生产设施。
3.18新建企业newfacility自本标准实行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4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掌控拒绝 4.1标准继续执行时间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本标准。
4.2原辅材料拒绝印刷生产活动中用于的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百分含量计算出来)不应继续执行表格1规定的限值。 4.3.2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废气速率2kg/h时,不应设置VOCs处置设施,处置效率不不应高于80%。 4.3.3分列气筒高度不高于15m(因安全性考虑到或有类似工艺拒绝的除外),明确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认。
4.4无的组织废气掌控拒绝 4.4.1企业应付废气的剧毒危害大气污染物展开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风险。 4.4.2企业厂区内任何1h挥发性有机物平均值浓度不应合乎表格3规定的限值。 5监测拒绝 5.1一般拒绝 5.1.1企业不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创建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废气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积极开展自行监测,留存完整监测记录,并发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加装污染物废气自动监控设备的拒绝,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物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执行。 5.1.3企业不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拒绝,设计、建设、确保永久性取样口、取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取样口和取样平台的设置不应合乎GB/T16157、HJ/T397等有关标准的拒绝。 5.1.4现有印刷企业不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置设施的出口设置取样孔,如挥发性有机物处置设施进口需要符合涉及工艺及生产安全性拒绝,在进口处也不应设置取样孔;新建印刷企业不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置设施的入、出口设置取样孔。
若净化装置的进口或者出口使用多根排风管子集,不应在拆分前的各分排风管上设置取样孔。 5.1.5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不应按照国家施行的涉及标准和规定继续执行;取样成倍按照国家施行的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涉及技术规范继续执行。
5.1.6生产设施不应使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不应溶解废气。在国家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已确定测算浓度作为判断否合格的依据。 5.2监测取样与分析方法 5.2.1分列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取样按照GB/T16157、HJ/T397、HJ732的规定继续执行。 5.2.2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取样按照HJ/T55的规定继续执行。
5.2.3企业厂区内监控点的设置不应合乎GB37822的规定。 5.2.4分析方法按照GB/T3186的规定对即用状态的印刷油墨展开采样,印刷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检测按照表格5继续执行;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量按照表格6继续执行。 5.2.5本标准实行后国家或河南省公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应性满足要求,某种程度限于于本标准适当污染物的测量。 6实行与监督 6.1本标准由河南省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实行监督。
6.2企业是实行废气标准的主体,不应采行必要措施,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掌控拒绝。 6.3对于有的组织废气,使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拒绝测出的给定1h平均值浓度多达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断为微克。 6.4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使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拒绝测出的给定1h平均值浓度多达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断为微克。
6.5企业并未遵从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掌控拒绝,归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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